各地“关口前移” 全力保障重点人群医疗救治******
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新闻联播):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疫情防控工作重心从“防感染”转到“保健康、防重症”,随着春节临近,各地“关口前移”,进一步提高农村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能力,加强老人、孕产妇等重点人群健康保障。
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利用医共体建立了上下联动、及时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为生命救治打通“绿色通道”。64岁的村民韩玉山由于新冠病毒感染一度出现休克,医护人员及时赶到现场进行了输氧救治,只用了20分钟就把患者送到了县中心医院急救医学科救治病房。
围绕农村群众医疗救治需求,湖南省宁乡市打造了院前急救、院内综合救治无缝衔接的区域一体化急诊急救体系。流沙河镇赤新村村民王宇婷妊娠33周,感染新冠病毒后出现了早产征兆,接诊的流沙河中心卫生院立即联系了当地上级医院,启动了转诊机制。
在王宇婷的转运过程中,县、乡镇两级医院确定了专人负责转诊衔接。经过医护人员的及时救治,最终王宇婷顺利分娩,母子平安。
福建连江县基层医疗机构依托县域医共体提升农村地区医疗保障能力,为群众提供血氧饱和度监测服务,连江县18家医疗机构在偏远山区和海岛村设置了氧疗区,配备了氧气瓶、制氧机等设备提供氧疗服务。
河北省内丘县结合春运返乡人流,主动做好重点人群动态服务,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通过包片(村)、包户、包人等方式,努力构筑农村这一医疗卫生服务的“最后一公里”防线。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