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协委员呼吁发挥新阶层力量讲好中国故事******
中新网上海1月13日电(记者 范宇斌)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轮值副会长、上海协和教育中心总校长卢慧文12日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要积极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力量,加强对外交流,讲好中国故事。”
卢慧文向中新网记者讲述了两则让她印象深刻的交流往事。
“2018年夏,我随一个新阶层代表人士的考察团前往香港、澳门进行考察,考察团成员在和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行业人员进行同行交流时,香港的接待方感慨,这些年内地来的考察团中体制外的专业人士代表团非常少。”卢慧文说,那次考察中,专业人员之间的同行对话,话题特别多,共鸣特别强,当天会议结束后,大家又自发进行分小组讨论,意犹未尽。
“2022年秋,我受邀参加由上海市政协和上海市欧美同学会共同举办的在沪外籍人士‘走进政协’活动,多名本职工作为国际教育、法律咨询、文化艺术的政协委员用英语向外国友人介绍自己的履职工作,引发了外国友人浓厚的兴趣,双方开展了深入的对话。”卢慧文说。
两次难忘的经历让卢慧文意识到,要更好地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力量。这一群体由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组成。
在她看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专业化程度高、中外话语系统通畅、跨文化经验丰富、对外交流意愿强烈。“他们身上通常有两个很明显的标签,一是国际化,二是互联网化。在多元环境中能够用对方听得懂、愿接受的方式进行沟通,有机会讲好接地气的、真诚的中国故事,展示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
卢慧文表示,由于新冠疫情等多方面原因,新的社会阶层所在的不少行业当前需要尽快恢复活力,并承担起对外交流的功能。对此,她建议,“要以各种方式支持民间智库、行业协会、行业研究院开展国际交流。”
“一次亲身体验胜过百次纸上交锋。”卢慧文建议,要支持各行业的民间组织通过信息交流、友好互访、项目合作、联合研究等方式,尤其是参与或承办有行业影响力的国际化研讨会、论坛等,与国际同行进行公开交流,并邀请其实地参访。通过对话交流和现实接触,交流各方可增进相互理解与互信,并适机开展合作互助。
以其从事的民办国际化教育领域为例,卢慧文谈及,世界各地的教育所面临的挑战、正在做的专业工作有很多共通之处,话语系统相对更为接近,可以开展合作的机会很多。“我们应当多鼓励校长、教师在国际教育组织中担任项目协调员、在国际教育论坛中担任主旨演讲嘉宾、鼓励中国学校承办教师专业发展论坛和工作坊。”
同时,卢慧文建议,可以用各种方式帮助文化艺术领域“走出去”“请进来”,重启高水平的国际交流。上海应当尽快重启高水平的文化展演、体育赛事,让上海的剧院和场馆重现国际交流的盛况。
例如,她谈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了一批国际民间节庆活动,如街头体育艺术节、街舞艺术节等,应当鼓励上海的独立艺术家走出去表演和交流,展现中华文化的精彩,还可以通过联合同为新阶层力量的专业艺术制作公司以及咨询、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服务机构,协助进行文化创意项目的投资、合作和版权交易。
文化艺术是新的社会阶层人士集聚的领域之一,卢慧文表示,通过文化艺术的国际交流开展民间外交,可以在潜移默化中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接下来,要全方位立体发力,特别是民间力量应当发挥、活力应当被激发。”(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