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客属第二十八次公祭客家母亲河在福建长汀举行******
中新网龙岩12月15日电 (记者 张金川)世界客属第二十八次公祭客家母亲河——汀江大典暨2022中国长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日主题活动,15日在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客家母亲缘广场举行,海内外客家宗亲相聚汀州,共襄盛举。
世界客属公祭客家母亲河——汀江大典活动,是原全国政协委员、南源永芳集团公司董事长姚美良先生及其胞兄姚森良先生倡导发起,在长汀举办的一项大型客家文化寻根活动。
鉴于全球疫情形势,本次活动采用现场公祭、视频直播及“视频祭祀”+“在线祈福”+“网络遥祭”的方式举行,表达海内外客家乡亲对客家母亲大爱精神的弘扬。
公祭现场客家风情文艺演出。 长汀县委宣传部供图海内外客属社团、知名客属人士向活动发来贺电、贺信、贺词。台湾世界客属总会荣誉总会长吴伯雄发来题词:“世客一家、同心同德”;台湾世界客属总会总会长邱镜淳发来题词:“客属同源、和平繁荣”。
马来西亚客属总会顾问、马来西亚太平局绅姚森良先生发来贺词表示,期待客家首府汀州通过举办公祭客家母亲河——汀江大典活动,广联客家乡谊,广交客属好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客家首府汀州经济繁荣发展。
世界客属第二十八次公祭客家母亲河活动现场。 长汀县委宣传部供图福建省客家研究联谊会常务副会长黄勇表示,公祭客家母亲河大典,以弘扬民族精神和增强民族凝聚力为宗旨,以客家乡情亲情为纽带,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客家文化,促进两岸同属炎黄子孙的认知,提升中华民族文化自信方面发挥了正向作用,取得了可喜成效。
长汀是享誉海内外的客家首府,是客家人的聚居地和发祥地之一。龙岩市政协副主席、闽西客联会会长刘友洪在致辞时指出,从晋代起,客家先民从中原筚路蓝缕播迁来到汀州繁衍生息,发展壮大。“客家母亲河”汀江孕育了客家民系。明清以后,客家先辈们“源发汀江流四海,派衍华夏播五州”,取得了辉煌的业绩。
世界客属第二十八次公祭客家母亲河活动现场。 长汀县委宣传部供图“两岸一家亲,客家亲上亲;两岸隔山海,山海都是情。”来自台湾高雄的李建兴表示,两岸客家儿女线上线下共庆盛会,可谓“浓浓人情暖人心,蒸蒸事业旺五州”。
据长汀县县长吕莉介绍,公祭大典自1995年以来已成功举办27次,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40多万客家乡亲回到长汀老家、回到客家母亲河汀江寻根谒祖、观光旅游、投资兴业,在海内外产生了积极反响。她表示,公祭大典增进了海内外客家乡亲的友谊,凝结了客家人共同的记忆,也成为联结海内外客家乡亲的精神纽带,促进了长汀的对外开放和快速发展。(完)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