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问丨钱锁桥:林语堂如何“两脚踏东西文化”?******
中新社福建漳州12月7日电 题:林语堂如何“两脚踏东西文化”?
——专访英国纽卡斯尔大学教授钱锁桥
中新社记者 张金川
“两脚踏东西文化,一心评宇宙文章。”这是对中国现代著名作家、学者、翻译家林语堂的最好概括。
林语堂,1895年10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坂仔镇,早年留学美国、德国,回国后在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厦门大学任教,曾获诺贝尔文学奖提名,著有《京华烟云》《吾国与吾民》《生活的艺术》《老子的智慧》等。他是第一位以英文书写扬名海外的中国作家,将孔孟老庄哲学和陶渊明、李白、苏东坡、曹雪芹等人的文学作品英译推介海外,成为东西文化交流使者。
林语堂如何“两脚踏东西文化”?英国纽卡斯尔大学教授钱锁桥近日接受中新社“东西问”独家专访,对此作答。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社记者:为什么说林语堂是近现代向西方介绍中华文化最成功的中国学人之一?他怎样做到的?
钱锁桥:中西方文化交汇以来很长一段时间里,主导交流的都是西方人,主要是传教士,像利玛窦、理雅各等。他们不只把基督教传到中国,还引介西方世俗文化即所谓“新知识”,同时把中国文化介绍给西方。欧洲启蒙运动兴起就和耶稣会士大量报道中国文化有关。
1840年后,中国学人也开始加入中西文化交流,但是绝大部分做的都是“进口生意”——把西方文化(其实是比较狭隘的、以严复所译为主的“进步文化”)引介至中国,而做“出口生意”的中国学人寥寥无几。林语堂是近现代向西方介绍中华文化最成功的中国学人,还没有谁能超越。
福建漳州林语堂纪念馆。张金川 摄为什么这么说呢?当然是看作品影响力。在1949年前的中国,英文媒体和中文媒体可以说是旗鼓相当,而且是先有前者后有后者。如果在中国英文媒体上做人物搜索,以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为界限,之前出镜率最高的中国学人是辜鸿铭,而之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出镜率最高的便是林语堂。
林语堂的出镜率不只在中国英文媒体高,如果在英美报刊做人物搜索,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至今,林语堂仍是出镜率最高的中国学人,可见林氏曾经达到的高度。尽管林语堂的名字在当今西方已处于边缘。
林语堂是个文人,传播中华文化主要是写作出版作品如自著、译著、编著等,以及亲身参与社交活动、做演讲。他的著述能受到广大读者喜爱,有内外两重因素:外因是当时中美文化交流氛围很好。文化交流如果没有积极向善、互通有无的政治大环境,是无法做好的。内因,就是林语堂的语言艺术。
林语堂讲中华文化,不是说教,而是聊天;不着重逻辑一致,前后论述有不一致也没关系;讲的内容也不是四书五经、二十四史等大话题,而是让大家围着火炉,把西装领带卸了,上壶茶,开聊,就聊这个品茗,或养花、读书、女人、如何买牙刷、洋泾浜英语、美国独立宣言、政治病等等。总之,都是从具体生活出发,讲中国人怎样生活。这和西人很相通,因为华人西人都是人,都要吃喝拉撒,都有喜怒哀乐;又有很多不同,不同没关系,或许正是互相吸引点。
林语堂论述最看重的是“要你上钩”,即对中华文化产生兴趣。中西文化交流,如果你没有兴趣,一切免谈。
福建漳州林语堂纪念馆内展示林语堂相关图片资料。张金川 摄中新社记者:林语堂被称为“幽默大师”,对中国幽默文学的异军突起起了作用。他的散文创作是如何融汇东西方智慧的幽默情味的?
钱锁桥:林语堂既做“出口生意”,把中华文化介绍给西方,也做“进口生意”,把“幽默”引进中国,使幽默文学在现代中国文坛独树一帜。
现代中文(白话文)的兴起过程中大量吸收外来词,主要通过日文转接。绝大部分外来词已没法锁定具体的发明者或翻译者,而“幽默”一词,林语堂却享有发明专利。早期中国留学生,只要在西方生活一段时间,便会发现西方普遍的幽默文化在中华文化里很缺乏,英文的《中国留学生月刊》上有专门文章讨论过。林语堂在上海圣约翰大学时阅览大量英文书籍,留学经历则加强了切身体验。后留学回国就提倡推广幽默,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在《论语》杂志上讨论幽默文学,把“幽默”一词永久注入了现代汉语。
海外华文媒体代表参访位于漳州市平和县坂仔镇的林语堂文学馆。张金川 摄最近,杨柳博士给我寄来一篇文章,要我看看是不是林语堂作品。该文题为“Herbert Giles in Heaven”,刊登于1935年英文《中国评论周报》,无署名,但注明“作者为国际知名中国作家,但是愿以匿名方式出版该文”。我认定此文99%出自林语堂之手。当时和《中国评论周报》有渊源的“国际知名中国作家”只有林语堂,且文章的格调,那种幽默情调以及渗透的东西方智慧,非他莫属。要回答“林语堂的散文创作是如何融汇东西方智慧的幽默情味的”,这篇文章便是最佳范文。文章构想著名汉学家翟理斯去世,到天堂碰到庄子、屈原、杜甫、莎士比亚等一大批中西文人,一起喝酒聊天问答,还有上帝在场。文中句句透露出机智、幽默。
天宝林语堂故居内展示物品。张金川 摄中新社记者:林语堂的小说,作为一种跨语言、跨文化、跨时空的比较文学现象,如何表现中西合璧的审美观?
钱锁桥:现在有一种受西方影响的严重偏见,认为文学就是小说,非小说就不是文学。中国几千年的文学长河,诗文并举,小说很晚才出现。我认为,林语堂最擅长也最成功的是文,即“散文”。他在美国写的“大部头”,其实都是散文为基础。
前几年我回国上课问大学生,他们说是通过《京华烟云》电视剧知道有林语堂。《京华烟云》是林语堂用英文创作、献给“英勇的抗战将士”、写给英文读者的小说,如果他得知现已有多个中译版本并改编成影视剧风靡两岸,应感欣慰。小说试图以《红楼梦》为模板,通过大量女性形象的描述,为“现代中国”绘制一幅画面。这就是一个中西合璧的画,因为中国现代性就是中西合璧。中国人当今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是中西合璧。就中国女性的现代化来说,林语堂认为理想形态应是姚木兰那样的女性。这一点似乎已得到时间检验,至今仍得到社会普遍的关注,才会有那么多影视剧对小说不断改编、持续解读。
福建漳州林语堂纪念馆内展示林语堂相关图片资料。张金川 摄中新社记者:以细腻的东方情调观照竞争残酷、节奏飞快的西方现代生活,被认为是林语堂翻译的一个特点。您是怎样理解的?
钱锁桥:1942年,林语堂在其纽约豪宅给Who杂志做了一个专访。当时他连续出版几本畅销书《吾国吾民》《生活的艺术》等,声誉如日中天。这些书有一个主题,就是“以细腻的东方情调去观照竞争残酷、节奏飞快的西方现代生活”。采访中,他调侃道:美国人可能都想象我是位长着络腮胡子、身穿长袍、年迈的“东方智者”,你看,我西装革履,才四十来岁,整天忙得一塌糊涂,各处演讲请求都给我推了,我的写作计划排得满满的。要在现代生活中融入细腻的东方情调,谈何容易。
“细腻的东方情调”是中国文化固有的,林语堂跨文化实践最主要的贡献之一便是总结归纳了主要由晚明性灵派文人倡导的一整套生活美学,并在世界推广。
中国人紧追西方现代生活一百多年,当下中国人的生活节奏恐怕比西方还要快,有过之而无不及。是时候停一下,想想生活的意义到底在哪里。其实,林语堂再忙,他都很会生活的,比如晚年住美国,每年都要去欧洲度假。
福建漳州林语堂纪念馆内展示林语堂相关图片资料。张金川 摄中新社记者:林语堂“两脚踏东西文化”,对当下促进中西文明交流互鉴有何启示?
钱锁桥:中西文明交流互鉴需要有积极、健康的大环境。如果要搞冷战,那交流互鉴便无从谈起。
另外,在促进中西文明交流互鉴方面,当下中国还鲜有人能超越林语堂,其中一点原因是知识结构、教育背景和林语堂相差甚远。林语堂在国内上大学,毕业时中西方文化方面的训练已相当了得。他在自己主编的圣约翰大学学生刊物《约翰声》上已发表21篇中英文作品,其中19篇英文,另外一篇英译中、一篇中文原作都以文言文写就。
航拍位于福建省漳州市香蕉海的林语堂纪念馆。张金川 摄所以,林语堂“两脚踏东西文化”的启示,首先是要让我们认识到自己的不足。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知道自己之不知,也许是第一步。(完)
受访者简介:
钱锁桥,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比较文学博士,英国纽卡斯尔大学汉学讲座教授。专治中西文学文化研究,编著中、英文作品多部,包括《小评论:林语堂双语文集》《林语堂传:中国文化重生之道》等。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