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再造一个新广东,民企如何发力?******
(经济观察)再造一个新广东,民企如何发力?
中新社广州2月3日电 (孙秋霞)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2022年广东地区生产总值(GDP)超12.9万亿元(人民币,下同),连续34年位居全国第一。如今广东,量的增长到了平台期,亟需取得质的突破。近日,“制造业起家”的广东在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上提出“制造业当家”,实现“再造一个新广东”。
民营企业作为广东的生力军应当如何作为?业内人士近日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指出,拼价格、拼土地、拼劳动力的粗放式增长已不可持续,广东民营企业要进入各自产业链的中高端,应用数字技术进行转型升级,同时通过国际化发展做全球生意。
过去五年来,广东培育20个战略性产业集群,形成新一代电子信息、绿色石化、智能家电、先进材料等8个万亿元级产业集群。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书记、厅长涂高坤称,接下来,广东将实施工业投资跃增计划,力争2023年广东全省工业投资实现10%以上增长。
广发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沈明高认为,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传递一个重要信号是推动经济重回增长轨道,民营企业要关注这个大趋势,每家企业都应研究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上做好文章。
沈明高指出,数字技术是当代最重要的通用技术,其广泛应用将再造生产流程。他介绍道:“数字化有两大痛点,首先是无形资产的投入,欧美无形资产投资占整个投资的比重达到了40%;其次是标准化,只有标准化才能发挥规模优势,实现大规模的个性化生产。这两个痛点如何打通,对企业和整个行业的发展将带来实质性的影响。”
在广东省政府参事、广东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原主任王珺看来,从短期看,当下政府出台了很多刺激消费的政策,随着经济秩序的逐步恢复,把主业做好做精就是企业最好的机会。他进一步指出,营商环境是中长期的重要内容,企业家敢于投资首先要对制度有信心,营商环境要逐步朝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优化,给投资提供信心支撑和制度保障。
制造业企业要实现高质量发展,核心在于创新。公开数据显示,2022年广东全省研发经费支出约4200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3.26%。
“广东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需要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甚至是商务模式创新方面下功夫,应用数字技术进行转型升级,进入各自产业链的中高端。”广东省工商联主席陈志列指出,广东企业不能只做全国生意,要做全球生意,公司的财务报表、沟通语言、管理模式、人才等都需要国际化。
当前,广东持续狠抓工业投资和技改投资。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一级巡视员吴育光透露,该省将实施工业技术改造“双增”行动,2023年新推动9000家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
广东远光投资集团董事长蔡仲光表示,民营企业技改需要政府赋能,用财力撬动,推动制造业实现智能化,减轻生产成本,这样企业在全球竞争、行业竞争当中都有优势。(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