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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人民高品质生活新期待******

  作者:张美君(天津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让人民过上幸福生活是我们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坚持以高质量发展推动创造高品质生活,对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生活发生新变化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随时代变迁而变化,不同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产生不同的生活需求,不同时期的人们对生活需求的满足程度具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以粮为纲”,稳定物价,统一财经工作、完成土地改革等,首先是为了让人民“吃饱饭”。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们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使人民逐步摆脱贫困并日益富裕起来,我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实现了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奔向全面小康的历史性跨越。特别是新时代十年,我们党坚持精准扶贫,打赢了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脱贫攻坚战,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如期实现,人民更加追求生活的质量,高品质生活成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高品质生活突出体现在:一是生活的质量水平更高。即人民期盼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更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等。二是美好生活的覆盖范围更广,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获得感不仅体现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还有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发展的成就感;幸福感表现在充分尊重人们对美好生活新的多样化需求,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群众创造性实践,采取更多惠民生、暖民心举措,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安全感不仅体现在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层面,还有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对国家发展前途的信心、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和自豪感等,从而更加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胜信心。

  坚持走高质量发展之路

  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激发广大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不断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大多是与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要从解决新时代人民在追求高品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出发,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进行调查研究,反映群众诉求,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真正在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上取得实效。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基础,只有不断发展,才能实现人民对生活安康、社会安宁的梦想。高品质生活要靠高质量发展来创造。一是加快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坚持创新驱动,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公共服务可及性和均等化水平,将高质量发展落实到人民生活品质改善上。二是切实提高社会治理效能,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构建安全有序又充满活力的社会秩序。三是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新要求;四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促进新时代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从而保障对高品质生活的新期待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逐步实现。

  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追求

  在现代化进程中,人既是实践主体,也是价值主体,更是终极目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不是抽象的,而是现实的。马克思把“现实中的个人”归结为“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人们创造历史的过程,也是人们为不断满足生活需要进行生产的过程。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从宏观目标看,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从微观个体看,是不断满足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新期待。过上高品质生活、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最基本的要求是人的需要的满足和多层次发展。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在人人都必须劳动的条件下,人人也都将同等地、愈益丰富地得到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这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也是应然和实然的统一,内蕴着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我们要创造的高品质生活,是一种整体性的高品质生活,涵盖全体中国人民,14亿多中国人一个也不能少;所有人在共享发展成果、改善生活、提高生活品质上是公平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是协调发展的;大自然融入了人的生活,人的生活尊重自然发展规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追求和平的发展,希望各国人民都过上好日子。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致力于塑造出一种新的生活样态,展现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美好生活图景。

  (本文系天津社会科学院委托课题“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研究”(21YWT-16)阶段性成果)

蹭热点事件真假难辨 专家呼吁厘清网络发言法律边界******

  蹭热点事件时有发生真假难辨 专家呼吁

  厘清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前不久,一则“囤‘蒙脱石散’应对XBB毒株出现的胃肠道症状”的消息登上热搜,起因是当事人发布了一条提醒亲朋好友的朋友圈,被人截图后广泛传播,最终使得药品“蒙脱石散”一夜脱销。

  尽管当事人在朋友圈中澄清文字内容均为个人理解和猜测,但朋友圈的截图在一次次的传播中已然变了味,不少人将截图断章取义,在网络中广泛传播。

  事发后,当事人表示自己已经到当地派出所做笔录,并接受了民警的批评教育。

  类似的情况绝非个例,许多信息的源头就来自于社交群聊天、朋友圈截图,因此引发的虚假不实消息、蹭热点事件、随意杜撰事件时有发生,使得广大网民难以分辨真假,一些消息甚至造成了不良影响。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自觉抵制不当言论

  在社交平台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在何处呢?

  201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网络安全法明确了所要规范的网络言论类型: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姚金菊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言论自由,但所有网民都应当遵纪守法,坚守网上言论自由底线。对于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不当言论,蓄意歪曲事实、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处理,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警方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每个公民都要对自己的网络言行负责,希望每个公民、网民,自觉抵制不当言论、恶意攻击等不良信息,不轻信、不转发,请广大网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和谐网络环境。”姚金菊呼吁。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认为,社交媒体不是法外之地,发表言论亦有法律边界。网络言论不当可能触犯的法律包括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等。

  周旭亮提醒说,一定要注意网络言论要以事实为基础,不能以侮辱、诽谤言论贬损他人人格,不触及他人隐私,不公开发布他人未经许可的个人信息及肖像,更不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具体行为的认定在实践中需要借助司法人员的中立判断,通过充分利益衡量,依法对网络言论的法律界限予以划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认为,当前社交媒体中的言论属于一般性言论,内容应遵循《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的九不准规定。

  理性把握言论边界

  不蹭网络热点滋事

  当网民对热点事件随意评论、发表观点时,存在何种法律风险呢?

  周旭亮说,如果网民利用热点事件随意发表的言论不实,含有虚假信息,散布谣言,很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或者法人的商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需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利用热点事件发表的言论存在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涉嫌诽谤罪,很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如果利用热点事件发表的言论涉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严重的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诽谤罪等;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网民若利用热点事件发表言论,一定要谨慎理性,立足事实,客观中立,严守法律边界。”周旭亮说。

  姚金菊认为,面对热点事件,网民应当理性把握言论边界,不蹭网络热点滋事,不将网络当作情绪发泄之地,否则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依法惩处,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姚金菊说,若网民利用热点事件随意发表言论的同时,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荣誉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责任,如对被侵权人构成精神损害的,还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公民随意发表言论,出现涉及散布谣言、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情形,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处一定时限的拘留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两者并处。”姚金菊说,网民的言论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言论自由亦有限度

  网络空间仍待净化

  人们是否可以在朋友圈中畅所欲言?

  刘德良告诉记者,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批评监督等正当权利,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也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

  周旭亮表示,朋友圈不得发布国家秘密或其他单位组织未允许公开的信息、他人隐私等内容;不得发布涉黄赌毒以及暴恐内容等违法信息;不得发布谣言、诽谤、侮辱他人等违法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展示、传播各类违禁品售卖信息,不得违规发布广告信息等,否则将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

  姚金菊认为,网民发布朋友圈也是公民言论的一种表现形式,即便在虚拟世界里,也应受到法律规制,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与其他言论方式相比,越来越多的人更愿意通过发布朋友圈的方式表达思想和意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在得到充分延伸的同时,朋友圈的公开性也为言论侵权与犯罪行为提供了潜在的庇护。

  “从个人利益的角度看,网民发布的朋友圈不应侵犯他人隐私权;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看,朋友圈发布要以不伤害公共利益为前提;从信息内容角度来看,朋友圈不得发布虚假、诋毁、侮辱性内容,也不得编造、散布不实信息。”姚金菊说。

  在生活中,人们的一些无心之言,往往被别有用心之人稍加改动,截取其中的只言片语,便将白的说成黑的,假的说成真的,不但迷惑了大众,也让原作者饱受辟谣之苦。

  对此,刘德良认为,当前社会公众对信息来源的判断能力仍需加强,网络时代,公众面对信息来源很多时候会站在主观角度考虑,公众应做到多渠道求证,多方位鉴别。有关部门也应当着力打击二次传播的造谣者,而不是将矛头指向原作者。

  如何在保障人们言论自由的情况下净化网络空间,成为当下紧要任务之一。

  周旭亮认为,可以通过立法和普法厘清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让人们清楚哪些言论可以发表,哪些言论触犯了法律,从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表达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言论自由,提供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社交平台方面,相关部门可以切实履行行政职责,积极引导平台履行自身责任和义务,利用技术对言论自由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互联网评论服务管理,对污言秽语、谣言及时清理和处置,健全服务管理制度;网民方面,树立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倡导社会公德,保持自律和理性,文明发表言论,不利用社交平台披露他人隐私、诋毁侮辱他人,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违法有害信息,提高辨别能力。

  姚金菊说,网络空间中言论自由边界的划定要借助法律力量加以明确,公民个人、平台、政府、行业、法院等各种主体要扮演好各自的角色,共同致力于网络空间的净化。

  姚金菊建议,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仍需进一步深化,互联网平台和行业应该加强自我规制和行业自律,有关部门还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基于新媒体的网络法律体系。同时,针对新媒体场域中网络言论的规制问题,有必要为公民设定相应的权利损害的救济措施,确立权利的救济制度。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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