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政府确定新防长人选******
新华社北京1月18日电 德国总理朔尔茨17日确认,鲍里斯·皮斯托留斯将出任国防部长,接替前一天辞职的克里斯蒂娜·兰布雷希特。
在乌克兰危机持续、西方盟友施压德国向乌克兰提供“豹”式主战坦克的背景下,皮斯托留斯履新面临挑战。
恰当人选
朔尔茨17日宣布,下萨克森州内政部长皮斯托留斯将出任防长,他是执掌这一关键部门的“恰当人选”。
朔尔茨说,皮斯托留斯是一名“非常杰出的政治家”,拥有丰富行政经验,多年来参与制定安全政策。“他有能力、魄力和气度,正是领导军队渡过这个变革时期的恰当人选。”
德新社等媒体报道,这项任命“令人意外”,皮斯托留斯并非这一职位候选人中的领跑者。在联邦内阁中,防长一职“不好干”,终结了不少人的政治生涯。不过,皮斯托留斯现年62岁,这对他而言可能不是问题。
皮斯托留斯法学专业出身,上世纪90年代步入政坛前做过律师。他曾出任下萨克森州奥斯纳布吕克市长,2013年起出任州内政部长,与朔尔茨同属社会民主党。
兰布雷希特16日辞职以前,朔尔茨内阁的16名部长为“8男8女”,而皮斯托留斯这名男性防长上任将打破内阁的性别平衡。暂时不清楚朔尔茨是否会按照2021年竞选时的承诺,继续保持内阁“性别平等”。
德国副总理兼经济和气候保护部长、绿党联席主席罗伯特·哈贝克17日早些时候说,他希望朔尔茨能够履行诺言。
社民党、绿党及自由民主党2021年12月达成联合组阁协议。
应对难题
德国政府发言人斯特芬·黑贝施特赖特说,皮斯托留斯定于19日宣誓就任。
德新社报道,皮斯托留斯一上任就将应对向乌克兰提供军事援助的敏感议题,还将推动德军武器和装备现代化升级。
俄罗斯去年2月对乌克兰发起特别军事行动后,朔尔茨宣布设立1000亿欧元防务专项资金,用于德军武器和装备现代化升级。这项计划在兰布雷希特担任防长期间未能顺利推进,如今落在皮斯托留斯肩上。
英国政府14日宣布,将在数周内向乌克兰提供14辆英制“挑战者2”式主战坦克及其他武器。法新社等媒体报道,英国是首个向乌克兰提供西方制造主战坦克的国家。
朔尔茨政府正在权衡是否向乌克兰提供德制“豹”式坦克,德国政坛就是否向乌方提供这种重型武器仍有分歧。朔尔茨认为,德国不应单独向乌克兰提供重型武器,他会同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盟友协商。不过,乌克兰和一些西方盟友近期就此向德国施压。
波兰总统安杰伊·杜达17日出席世界经济论坛一场讨论时说:“我们希望并且正在争取为乌克兰赢得更多支持。我们希望一些伙伴、盟友向乌克兰提供坦克。”
杜达11日说,波兰打算向乌克兰提供“豹”式主战坦克。不过,“豹”式坦克由德国制造,波方需要获得德方同意才能交付给乌方。(包雪琳)
(来源:新华网)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