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漂族”心理健康需重视******
近年来,一些老人为帮助远在他乡的子女带孩子而成为“老漂族”,其中不少人由于不适应新的生活环境而产生心理问题。本市心理咨询师杨秀华提示,子女要高度关注“老漂族”心理健康,多花时间与老人沟通,表现出足够的包容和体谅,给予老人更多的精神慰藉和情感支持。
“老漂族”主要是指那些年龄在50-70岁,为了帮助子女照顾孙辈,或为帮助子女发展事业,离开家乡,来到子女所在的城市生活的老人,能够和子女、孙辈生活在一起,是多么美妙的尽享天伦的画面,但环境的改变、社交的缺失和习俗的不同,以及医疗、出行等多方面的不便,让不少“老漂族”会感觉无所适从,感到孤单寂寞,还可能因育儿观念、生活方式等差异与子女产生矛盾,长此以往,很容易出现一些心理问题。
杨秀华提示,子女要有足够的包容和体谅,给予老人更多的精神慰藉和情感支持,多花时间与老人沟通交流,给父母足够的关注,给老人一个倾诉的出口。当父母刚从家乡来到新环境,要给老人一个适应的过程,积极帮助老人熟悉今后的生活环境,带着父母多到新地方转一转、走一走,讲讲新地方的生活习惯、传统习俗、市井民情等,让老人心里有数、做事有底。父母帮忙照看孙辈、打理家务,子女不能彻底放手不管、心安理得地享受父母的照顾,而是应该和父母分工合作,全家人一起创造和谐、轻松、幸福的生活。在节假日里,子女应该多带着父母和孩子到户外活动,丰富日常生活,避免父母的生活过于呆板单一;鼓励父母多参与社会活动,多结识新的朋友,拓展朋友圈,在新的环境中建立新的人际关系。
从老人的角度来说,很多“老漂族”都是为了帮助孩子更好地工作和生活,选择背井离乡,要有“既来之、则安之”的心态,转变旧有的养老观念,积极适应新环境。主动与孩子沟通交流,遇到烦恼和实际困难,不要憋在心里不说,及时和孩子沟通能解决不少问题。要主动融入周围环境,平时带孩子在社区、公园等地方玩时,多和年龄相仿的邻居、老人聊天,一起锻炼。现在社区经常举办各类活动,还有各类舞蹈、合唱等团队,老人可以多参与活动,在空闲时间学些自己感兴趣的事,逐渐积累新的朋友圈子,丰富自己的精神文化生活。平时多关注本地的新闻报道,多关注有关异地医疗、养老落户等方面的政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与子女在理念上出现差异时,多沟通、学习、倾听,积极学习新鲜事物。在节假日时,可以回老家探亲、放松身心。(记者刘波)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