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作者:张纪南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党的二十大报告着眼于新时代新征程,针对新形势新情况,对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作出新的全面部署,明确就业优先的战略任务,提出一系列新要求,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增进民生福祉的价值追求,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厚的为民情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时代十年我国就业取得显著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就业问题,始终把促进就业摆在优先位置,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坚决抓好贯彻落实,推动我国就业工作取得历史性重大成就,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在14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了比较充分的就业,就业质量稳步提高,成为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重要支撑。
(一)城镇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结构不断优化。城镇就业人数由2012年的37287万人增加到2021年的46773万人,城镇新增就业年均超过1300万人。城镇调查失业率总体低于预期调控目标。城乡就业格局发生历史性转变,2013年城镇就业人员比重首次超过乡村,2021年占比达到62.7%,比2012年提高了13.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吸纳就业能力提高,一、二、三产从业人员占比从2012年的33.5%、30.4%和36.1%调整为2021年的22.9%、29.1%和48%。就业质量进一步提升,2021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较2012年翻了一倍。
(二)重点群体就业平稳。在高校毕业生人数连年增长的情况下,实现了就业水平总体稳定。农民工总量从2012年的26261万人增至2021年的29251万人。加强兜底帮扶,累计实现失业人员再就业5501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768万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能力得到提升,就业渠道不断拓宽,创业环境持续优化。
(三)就业帮扶成效显著。把提升技能、增加就业作为最有效最直接的脱贫方式,从资金、政策、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贫困人口务工规模从2015年的1227万人增加到2020年的3243万人,2/3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主要靠外出务工和产业脱贫。持续巩固就业帮扶成果,促进乡村振兴。2021年底,全国脱贫人口务工规模3145万人,其中160个重点帮扶县脱贫人口务工规模628万人。
(四)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持续提升。截至2021年底,我国技能劳动者总量增至2亿人以上,其中高技能人才超过6000万人。实施2019—2021年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1000亿元,采取多种形式,累计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8300多万人次,劳动者稳定就业和转换岗位能力不断增强。
(五)就业服务体系日臻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推进,覆盖省、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的五级公共就业服务网络逐步完善,标准化、智慧化、专业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年均为8000万人次劳动者、5000万户次用人单位提供招聘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日益壮大,截至2021年底全国已有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91万家,有效增加了就业服务供给。
(六)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监察执法网络,对各类用人单位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规范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利益,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
充分认识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就业是永恒的课题,牵动着千家万户的生活,任何时候都要抓好;要把做好就业工作摆到突出位置。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做好就业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我们必须站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高度,把促进就业作为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充分认识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重要意义。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是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民生连着民心。解决好就业问题,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压舱石”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支撑。劳动者只有拥有一份职业、一份工作,才能平等融入社会生活,也才更有尊严。充分就业则民心安、社会稳。如果就业出了问题,大规模失业则民心浮、社会乱。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是我国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题中之义,具有鲜明的政治意义,有利于更好体现我们的制度优越性,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二)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是适应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的必然选择。我国有14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年龄人口,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始终是我国发展的一大优势,同时解决好就业问题也是我国长期面对的一项重大任务。“十四五”时期,需在城镇就业的劳动力年均2500万人以上,还有大量新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同时,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就业难”与“招工难”并存,就业质量也有待提高。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持续把促进就业作为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的基本途径,是推动我国就业扩容提质的需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作用,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和创造力,促进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形成更为充足的人力资本红利。
(三)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是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就业是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和重要目标。充分就业与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是宏观经济的主要指标。就业状况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是衡量经济发展合理性的重要基准,稳住就业能够为改革发展提供充足的回旋空间。从经济大循环看,就业是沟通社会需求和供给的桥梁,是连接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纽带,是支撑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运行的“基本盘”。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充分就业摆在经济发展目标的优先位置,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有利于确保经济在合理区间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形成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根本举措。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基本条件,关系到亿万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解决好就业问题,是民生改善的“温度计”。没有就业,就没有收入,就无法保障基本生活,更谈不上家庭幸福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突出就业作为基本民生的重要作用,有利于不断扩大就业容量,创造和增加收入、改善人民生活品质,让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全面落实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各项重点任务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这是党中央牢牢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明确的目标要求。充分就业,就要千方百计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扩大就业容量。充分就业又是高质量的,就是要增强就业的适配性稳定性,稳步增加劳动者工资性收入,维护劳动者权益,提供更加可靠的社会保障。围绕这一目标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重点任务进行了新的重大部署。
(一)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就是要突出经济发展的就业导向,立足我国特殊的资源禀赋,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丰富的巨大优势,推动形成高质量发展与就业扩容提质互促共进的良性循环。一是坚持目标导向优先。把就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优先目标,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产业、企业,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就业,扩大服务业就业,拓展农业就业空间,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持续稳定发展增加就业,促进数字经济领域就业创业,不断培育就业新的增长极。二是坚持宏观政策支持优先。强化财政、货币、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支持就业的导向,实现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三是健全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制定实施宏观政策时将对就业量的带动和质的提高作为重要考量,提升重大政策规划、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生产力布局对就业的促进作用。四是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完善就业失业统计监测调查体系,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立体化的就业失业监测网络,完善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统计方法,推进大数据在就业统计监测领域的应用,为宏观决策和制定政策措施提供有力支持。五是健全就业目标考核机制,建立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评价体系,纳入经济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就是要着力打造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劳动力市场匹配效率。一是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健全户籍地、常住地、参保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供给机制,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缩小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和质量在不同区域之间的差距。二是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街道(乡镇)、社区(村)服务平台,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合理配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加强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三是增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推进信息服务智慧化。构建精准识别、精细分类、专业指导的公共就业服务模式。同时,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化水平,提供更多市场化就业服务供给。
(三)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就是要聚焦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与政府帮扶相结合,促进多渠道就业创业。一是持续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拓宽高校毕业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加大对离校未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力度,帮助毕业生更好择业、更快就业。为城镇青年创造多样化就业机会,增强城镇青年职业发展能力。二是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稳定和扩大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规模,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发展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劳务品牌,稳定脱贫人口就业。三是加强退役军人就业保障。改革完善退役军人安置制度,支持退役军人自主就业。四是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对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细化服务,扩大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同时,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去产能职工等再就业工作。
(四)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和政策弊端,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使人人都有通过勤奋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就是要促进劳动者合理有序流动,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就业机制。一是推进城乡就业服务均等化。推动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等覆盖全体城乡劳动者,实行农民工在就业地平等享受就业服务政策,营造城乡一体化公平就业环境。二是畅通劳动者社会性流动渠道。深化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同步推进户籍制度、用人制度、档案服务改革,加快破除妨碍劳动者市场化配置和自由流动的障碍,形成合理、公正、畅通、有序的社会性流动格局。三是努力消除就业歧视。逐步消除性别、户籍、身份等各类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增强劳动力市场包容性。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权益。
(五)推动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推动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就是要加快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更好适应市场需求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一是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开展常态化大规模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稳步扩大针对不同群体的培训规模,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突出技能人才培训、急需紧缺人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储备技能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二是多元化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供给。构建以公共实训基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的多元培训载体,充分发挥企业职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和院校培训资源优势,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机制。三是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引导培训资源向市场急需、企业生产必需等领域集中,规范开展订单式培训,健全培训监督评价考核机制,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完善技能人才薪酬、表彰等激励政策。五是提高劳动者职业素养。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培养敬业精神和工作责任意识。
(六)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就是要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培育接续有力的就业新动能,放大就业倍增效应。一是不断优化创业环境。深化创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升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二是加强创业政策支持。加大对初创实体支持力度,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提升初创企业持续发展能力。提供场地支持、租金减免、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政策扶持。加强培训学习、创业实践、咨询指导、跟踪帮扶,打造全生态、专业化、多层次的创业服务体系。三是激发劳动者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培育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支持大学生创业,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鼓励引导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四是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催生更多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培育多元化多层次就业需求,带动更多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创业。打造就业容量大的数字产业集群,推进传统线下业态数字化转型赋能,创造更多数字经济领域就业机会。健全职业分类动态调整机制,持续开发新职业,发布新职业标准。
(七)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就是要优化劳动者就业环境,提升劳动者收入和权益保障水平。一是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劳动关系工作体制,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二是改善劳动者就业条件。健全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三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微企业用工指导,依法查处招聘过程中的虚假、欺诈现象,强化劳务派遣用工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工时、休息休假等劳动标准,完善欠薪治理长效机制。四是加强劳动者社会保障。持续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稳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和待遇水平。完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五是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加快落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适应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水平。规范平台企业用工,明确平台企业劳动保护责任。
“药事”提醒:乱吃药,很麻烦******
蒋炜
国家和地方持续优化疫情防控措施,大众进一步提升对个人健康与防护的重视,近期网传的“囤药清单”“服药顺序”,引发了一波家庭备药热潮。
俗话说有备无患,家中药箱备足让不少人有了战胜新冠的信心和安心,但是也要提醒的是:当前,新冠病毒奥密克戎株感染,绝大多数感染者不用住院、甚至不用吃药,而自行乱吃药中毒乃至导致不可逆的器官损伤,不住院可不行了,必须要提高警惕。
同服多种感冒药,女孩急性肝损
近期,我们遇到这样一则病例:14岁女孩阿玫在感冒初期2天内,吃了7种感冒药。原以为多种药物合并吃,能好得更快些,但阿玫的感冒症状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出现了更严重的呕吐、腹痛等症状。在家人的陪同下,阿玫被送往当地医院急救,被医生诊断为急性肝损伤,究其原因就是合并服用了多种类型的感冒药和退热药!
临床上,因为自行乱服药物造成急性肝、肾损伤的现象屡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不同程度的转氨酶和/或碱性磷酸酶、肌酐等水平增高,严重可有发热、厌食、恶心、呕吐及腹部不适等症状。在此提醒大家:用药越多,不一定疗效越好,更不能自行将不同品类的药物混吃,切勿盲从网络上的服药建议。在此详细讲解几个比较集中的用药误区。
多种感冒药一起吃,效果会更好?
警惕:切勿自行服用过量药
如果突然感冒了,想必大多数人首先会选择自行购买非处方药,并未在医师或者药师指导下服用药物。然而,现在市面上的许多感冒药,特别是复方制剂、中成药、退烧药和止痛药中都含有对乙酰氨基酚的成分,服用前一定要仔细阅读说明书。
如果同时使用两种感冒药,或同时吃退烧药和止痛药,会造成对乙酰氨基酚摄入过量,从而会导致急性肝损伤,严重会引起肝衰竭甚至死亡。
常见的含有对乙酰氨基酚的感冒药:氨酚伪麻美芬片、酚麻美敏片、酚麻美敏混悬液等。
服用感冒药时,切记没有所谓“1+1>2”的功效,却有着“1+1>2”的用药风险。
不同品类药物可以混在一起吃?
警惕:药不能随便吃,更不能随意混着吃
我们一贯主张药不能随便吃,没有所谓“预防疾病吃点药”,有症状,对症服药。吃药时,也不能随意“混着吃”。要注意,这些药物组合不能有。
【不能同时服用:藿香正气水、头孢】
藿香正气水和头孢不可同时服用。由于藿香正气水中含有酒精,会在体内消化产生乙醇,而头孢类药物会抑制乙醇在体内的代谢,造成乙醇蓄积,严重时可诱发急性肝损害、呼吸暂停甚至死亡。
【不能同时服用:益生菌、抗生素】
益生菌和抗生素,若吃不对,吃了可能没效果。益生菌是我们俗称的肠道有益菌,而抗生素则大多是抗细菌药物,主要的机能就是杀死细菌。如果益生菌和抗生素一起吃,抗生素在杀死有害菌的同时,也会把益生菌杀死,那益生菌就白吃了。因此原则上建议,抗生素和益生菌的服用时间至少间隔两个小时以上。
不过,也有个别益生菌例外,比如抗生素相关性腹泻,医生会推荐布拉氏酵母菌,这种益生菌属于真菌,可以与抗生素一起服用。当然,出现了急性腹泻也不一定完全是细菌感染,特别是儿童,秋冬季尤其要警惕诺如病毒感染。
【不能同时服用:化痰药、止咳药】
化痰药和止咳药同时服用,当心堵塞呼吸道。化痰药作用不是让痰液凭空消失,而是把痰液变得更稀释,更容易被排出。稀释过的痰液体积会增大,如果不及时排出,特别容易堵塞呼吸道,所以我们要利用咳嗽的方式把痰排出去。
如果同时服用了止咳药,妨碍了排痰,则可能造成呼吸不畅。年龄越小的孩子,呼吸道堵塞的风险越高,排痰能力越差,越要警惕。因此,两者不建议同时服用,也不建议间隔时间服用。
【不能同时服用:止痛药、抗凝药】
抗凝药物会阻止凝血因子合成,常用于预防血栓形成;止痛药具有抗血小板的作用。二者作用类似,前者是阻止凝血,后者是延长凝血时间,同时服用会使得出血机会增加,容易引发患者内出血,如:皮肤淤血、淤斑,消化道出血等;若不慎外伤,易导致难以止血。
常见抗凝药:华法林、利伐沙班片、艾多沙班等;
常见止痛药:布洛芬、双氯芬酸钠等。
【不能同时服用:缓解鼻塞药、降血压药】
缓解鼻塞药与降血压药联用会影响降压效果。缓解鼻塞药通常含有减充血成分(主要是含麻黄碱素类药物),通过收缩血管达到缓解鼻塞的目的,但这可能导致血压上升,影响降血压药的药效。高血压患者尤其是规律服用降血压药的患者,当出现鼻塞不适时,要在专科医生或药师的指导下谨慎使用缓解鼻塞药,如麻黄碱滴鼻液、氨酚伪麻胶囊、氨酚伪麻那敏片、复方桔梗麻黄碱糖浆等。
这些常见药品,一定要记住不能混着用,相互作用很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特殊人群根据需要可以自行服药?
警惕:特殊人群服用这些药物注意
【老人用药】
老年人的新陈代谢速度减慢,各个脏器功能减弱,药物敏感性增加,更容易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由于复方感冒药(如泰诺、新康泰克、白加黑等)中含伪麻黄碱成分,易导致血压升高、心跳加快等不良反应;前列腺肥大的老年人要慎用含伪麻黄碱的感冒药,服用后可能会加重病情,如小便不能排出、膀胱涨等。
【孕妇用药】
孕妇并不是不能用药,而是在该用药时必须用药,而且应当在医生或者药师的指导下用药。孕早期(5-14周)是胎儿脑部、神经以及器官发育的关键时期,无论是感冒病毒本身,还是抗感冒药都对胎儿有很大影响,建议孕早期避免用药,但孕期出现感冒发烧症状应及时就医。
【儿童用药】
由于婴幼儿肝、肾发育尚不成熟,对药物的清除和排泄较慢,用药时容易出现不良反应。世界卫生组织(WHO)以及中国的发热指南均推荐,儿童发热,可以选择对乙酰氨基酚或者布洛芬退热,但是不推荐两者联用或交替使用。
另外要注意:不要同时服用两种及以上感冒药,以免成分相同而产生用药过量;要使用儿童剂型的药物或有儿童推荐剂量的药物;不要一发热就急着用退热药,一般当体温超过38℃时,适于配合使用退热药。
(作者为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厦门医院大内科主任、消化科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