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上线“先游后付”系统 “信用游”创新文旅消费******
“信用游”创新文旅消费
拓兆兵
近日,安徽黄山等景区先后上线“先游后付”系统,游客可以0元预订景区门票、索道票,先游后付、不用不付,预订后刷身份证就可以进景区。此举受到了游客欢迎,被称之为“信用游”。
2021年9月,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鼓励和支持文旅企业探索推出以信用为基础的产品和服务,向信用状况良好的消费者提供“先用后付”“先游后付”以及减免押金等便捷消费服务,形成促进信用消费的相关政策。从相关风景区试点情况看,“信用游”值得大力提倡。
此举有利于构建快捷便利的旅游方式。在现代社会,人们生活节奏加快,旅游时也都希望能够“快旅慢游”,即旅游手续简便,将时间主要用在深度旅游体验上。景区上线“先游后付”系统,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功能化金融业态为其服务体系数字赋能,游客只需点点手机即可完成购票、订酒店等,而且行程的安排更加灵活,能实现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如果修改或者取消行程,省掉了付款、退款等环节,退房的时间也大为缩短,游客游得轻松舒心。
此举有利于带动“全域旅游”大文旅产业发展。先旅游、后付款是旅游业的一种创新,试图破解目前游客、旅行社、目的地间的信任危机,使游客有了更多主动权,从而倒逼景区和商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旅游联盟等平台,“信用游”通过“信用赋能”可有机统筹整合文、旅、商等服务体系,并统筹整合某个地区甚至一个省的旅游资源,有利于形成“全域旅游”模式。据了解,目前“大黄山”区域安庆市、池州市、宣城市和黄山市的景区、酒店、文创商品等商家已签约入驻“黄山旅游官方平台”。
此举有利于信用社会建设。“人无信不立”,信用是无价之宝,建设信用社会是建设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一环。因而,众多行业都在大力推行信用建设。这其中,文旅业涉及千家万户,面广人多,是便于培养公民信用意识的最佳行业之一。通过发展“信用游”,不但有利于推动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也易于营造“诚实守信,一路畅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社会氛围。
当前,文旅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因此,各地要聚焦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新期待,加快推进文旅体制改革探索,加大数字赋能、信用赋能力度,推进理念融合、产业融合、服务融合,进一步创新文旅消费模式,培育新型业态,促进文化旅游消费提质升级。
私募备案拟定新规严把行业“入口关”:大中型机构未受影响******
记者 昌校宇
1月1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指引征求意见结束。
对于业界高度关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和基金产品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等条款,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相关要求有助于加速行业出清、扶优限劣,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机构影响不大,更多是约束行业内浑水摸鱼、相对不正规的机构的行为。
适度提高管理人登记要求
《办法》从基本经营、出资人和从业人员等方面出发,适度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高于1000万元(创投除外)、出资人必须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有资产管理等相关经验、从业人员兼职限制等条款被市场热议。
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研究部总监李诗林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身的治理结构、财务能力及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是确保私募基金规范运作的核心要素,从长远看,严把行业“入口关”,有利于提升行业规范化与专业化水平。
李诗林进一步表示,“至于已完成备案登记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需要按新的要求进行规范,《办法》暂未明确规定,有待协会后续做进一步说明。”
对于《办法》对管理人登记提出更高要求,多家具有一定规模的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均表态,目前影响不大。
衍盛资产董事长、投资总监章友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办法》立足于保护投资者和规范市场证券投资、研究活动,提出一些规范性要求,其中不乏较多执行性强的意见。从长期看,将倒逼从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机构提高管理规范程度。
章友进一步介绍,对于目前已具备一定规模(中等以上)的私募来说,绝大多数的投研和管理体系已相对成熟,受影响不大。《办法》更多是约束行业内浑水摸鱼、相对不正规的机构。
除了明确管理人登记标准,《办法》还总结备案常见问题,明确基金备案最低规模要求等,引导私募基金回归本质。
就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的规定,蒙玺投资认为,“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募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目前来看,对公司业务整体影响较小。”
北京利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人、合伙人常春林建议,小型私募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下,合规运营,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和品牌优势,持续为投资人带来合理回报,尽快跨过初创期。
李诗林认为,对于产品初始备案资金的要求,初衷是打击一些“买壳”“卖壳”的虚假私募行为,同时也为了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以后能够维持基本业务收入。不过,预计业内针对这一条款会反馈一些不同意见,特别是对私募股权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来说,在实践中,这些基金投资项目从项目接洽、投资协议谈判到完成投资交割等流程、周期较长,因此,这些基金往往是在投资项目确定以后再通知投资者实际缴付出资,而非一开始就将大量资金置于私募基金账上。此外,当前我国正鼓励私募股权及创投基金加大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项目的投资,这些投资往往不需要太多资金,基金规模过大,反而可能会妨碍这些基金对早期项目的投资。因此,建议监管层面再汇集行业内多方面反馈意见,在规范与发展之间寻求适度平衡。
《办法》或于上半年落地
值得肯定的是,《办法》在基础自律规则层面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回应,进一步提升规则的科学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为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常春林预计,“《办法》或于今年上半年正式落地。”
华北地区某小型私募透露,“相关意见已匿名通过券商上报。由于业务实操存在特殊情况,希望监管层面对于初创机构发展中的共性情况,政策预留空间。”
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存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92754只,规模5.56万亿元;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1550只,规模10.94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19354只,规模达2.83万亿元。
常春林预计,未来3年至5年,私募基金行业将迎来高速发展期,投资策略也更加多元化。私募基金管理人“二八分化”将更明显,头部、中部私募或占据超过80%的管理规模,尾部私募管理规模占比将逐渐缩小,不具特色、不能够为投资者带来价值的“伪”私募将逐渐被市场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