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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问·镇馆之宝丨唐淼:如何从“三牺尊”窥见东西方酒器的殊途同归?******  编者按:  国宝之美,穿越古今,器以载道,恢弘万千。每件珍稀文物背后,都凝聚着古人的匠心智慧,镌刻着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见证着中外文明的交流互鉴。从2023年1月11日起,中新社“东西问”推出“镇馆之宝”系列策划(一),藉专家探究文物之意涵及其背后故事。

  中新社长春1月13日电 题:如何从“三牺尊”窥见东西方酒器的殊途同归?

  作者 唐淼 吉林大学考古与艺术博物馆副馆长

  酒,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载体,在人类交往中发挥独特作用。东西方酒文化源远流长,相关研究浩如烟海,然而关于酒器的研究相对较少。实际上,酒器作为酒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同样历史悠久,而且千姿百态。

  吉林大学考古与艺术博物馆收藏着一件中国商代的酒器——兽面纹牛首尊。从这件文物中,可以清晰窥见中国古代礼制的缩影和世界文明进程中的酒文化故事。

  “三牺尊”为何特别?

  这件“兽面纹牛首尊”又名“三牺尊”,为商代的青铜器,是中国的国家一级文物。中国古代由青铜制成的“尊”,特指一种侈口、鼓腹、高圈足、形体较宽的盛酒器。此尊圆体造型,大敞口,鼓肩,圆弧腹,高圈足;颈部饰三周平行凸弦纹,肩、腹连接处等距离排列三个浮雕式牛首,每两个牛首间各饰一幅以卷云状扉棱为中心的小兽面纹,肩部上下各饰一周圆圈纹以作横向分隔;腹上部分饰一周夔龙纹,下部饰连体兽面纹,兽面圆睛突出,双角作S形,末端内卷;圈足上部饰两周平行凸弦纹和三个大十字形镂孔,下部为三组尾巴上卷的小兽面纹。这件尊的纹饰特别繁复,主要以三只牛首为主题布局纹饰,为商代晚期流行的风格。

三牺尊。受访者供图

  商周时期,王公贵族在大型活动中普遍使用牛、羊等牲畜,并以青铜器盛酒置于活动场所之中完成仪式,根据社会等级的高低采用对应的器具和规模,进而形成庞大而规制的礼制系统。《国语·鲁语上》记载:“赐女土地,质之以牺牲,世世子孙无相害也。”《左传·庄公十年》(曹刿论战)载:“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上述文献所载的“牺牲”,特指供盟誓、宴享用的牲畜。现代意义的“牺牲”一词也源于此,经衍生后多作动词用,意为一种具有高尚意义的奉献行为。正因如此,这件精美的青铜盛酒器也根据其独具特色的三个牛首装饰,被定名为“三牺尊”。

  诸多酒器种类之中,不同时代流行不同的风格和样式。这件“三牺尊”所呈现的造型和装饰特征,充分体现了商代晚期的风格,具有断代意义。青铜器纹饰既可作为判断器物时代的依据,也折射出彼时人群的精神内涵,以活牲作为祭品,将盛祭祀用酒的尊饰以兽形纹饰,很大程度上应是商人对神明忠诚的一种表达。

三牺尊局部。受访者供图

  青铜尊作为商周时期的大中型盛酒器,是一种典型的礼器,在祭祀或宴饮中常常与青铜爵、斝等盛酒器搭配使用,而在墓葬中作为随葬品又常与青铜卣或方彝等盛酒器伴生共出。依《周礼》所记,尊有六种:牺尊、象尊、著尊、壶尊、太尊、山尊。六尊之中,最华美的就是牺尊。目睹“三牺尊”的细节,了解它的来历,仿佛跟随殷商时期的祖先穿越回酒文化兴盛的中国传统礼制社会。

  酒器如何产生?

  从文明起源的视角回溯,史前的中国是以农业为经济基础发祥并壮大的。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遗址的考古证据充分表明,因农业日渐发达而产生的粮食贮藏现象已出现。温湿度变化致使粮食发酵后呈现特殊口感,被先人的味蕾定义为一种美味的饮品,于是酿制酒应运而生。

  此后,饮酒时的味觉体验和精神愉悦,使酿制酒逐渐成为夏商周时期部落首领和王公贵族的生活必需品。尤其到商周时期,社会等级和阶层已经固化,礼制成为维系社会秩序的普遍标准,青铜酒器也成为祭祀、宴饮、战争等重要事件的仪式表征。

  中国历代酒器以青铜器、漆器和瓷器闻名,大多成套出现,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商周时期的青铜酒器。除今天所见的“三牺尊”外,青铜酒器中煮酒器、饮酒器、贮酒器一应俱全,还出现了较为奇特的被称为“兕觥”的角形饮酒器。

商代龙纹兕觥。张云 摄

  中国的青铜时代从公元前2000多年形成,历经夏、商、西周、春秋和战国时代结束,青铜器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商周以后,酒文化逐渐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承绵延至今。随着制酒业发展和中西方文化交流,除谷物酿制酒之外,中国后来也出现了葡萄酒、蒸馏酒、啤酒等类别,造型和功能各异的酒器更是层出不穷,成为酒文化的重要物化载体。

  不仅中国酒器源远流长,古代西方的酒器也颇有历史可考。在西方,覆盖地中海沿岸大部的古希腊地区率先继承了古老的葡萄种植技术和酿酒工艺。与以农业为基础的古代中国相比,该地不适于种植谷物,但独特的气候却为其创造了得天独厚的葡萄种植条件。由于古希腊文明超强的交流与影响力,葡萄酒文化逐渐传播至欧洲内陆地区,进而成为西方酒文化的主流。

  相对于古代中国的“三牺尊”和角形“兕觥”时代,古希腊同时期也出现了角形“来通杯”,从陶制、兽角制到金属制,“来通杯”被长期沿用、广泛传播,从作为宗教祭祀的祭器逐渐演变为宴饮葡萄酒的酒器。地处北非的古埃及第十八王朝图特摩斯三世时期(约公元前1479年至公元前1425年)出现了最早的玻璃容器,后来随着玻璃制法的成熟和普及,玻璃器皿在西方被更广泛地用于盛酒。

  东西方酒器有何文化溯源?

  以牛、羊等动物形态支撑杯身造型的“来通杯”与中国的“兕觥”虽有相似,但在文化根源上迥然不同,分别代表了中国和西方的两种传统。

    古希腊酒杯。视觉中国 供图

  关于酒的源起,中国古史《战国策》有载,“昔者,帝女令仪狄作酒而美,进之禹。”文献中的仪狄成为酒的发明者,是为“人造”;希腊神话中则流传酒神狄奥尼索斯担任葡萄种植者的守护神一职,是为“神造”。

  从东西方酒器的使用习俗来看,传统的东方酒器更讲究配套使用,主要用于盛装粮食酒,饮酒时关注的是人,酒的自然属性被淡化,社会功能被提升;西方玻璃酒器则追求透明,以便观察葡萄酒的成色及品质,注重喝什么酒应用什么酒具,甚至每一种酒都有其固定杯型,此外对酒自身口味的感受也尤为强烈。

  近现代以来,在工业化、全球化的浪潮下,西方生产的工业品大量涌入中国,这对中国酒器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玻璃制品越发受欢迎。随着世界文明不断向前演进和东西文化的相互影响,酒器制作工艺也不断发展变化,进而形成了璀璨瑰丽的各类造型。

  从这件商代“三牺尊”纵观世界文明发展历程,可以进一步了解,酒器不仅能反映风俗习惯,更能投射出人群的社会秩序、文化观念、宗教信仰、审美情趣等意识领域的规律。随着文化交流与融合,东西方酒器也日渐趋同,是为殊途同归。正是人类文明的多地起源与交流互鉴,才使我们能享受如此丰厚的物质文明成果,感受如此丰富的精神世界,并为构建相互包容、和谐共生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懈努力。(完)

  受访者简介:

  唐淼,1980年生人,现为吉林大学考古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考古学院副院长、吉林大学考古与艺术博物馆副馆长,吉林省文物局重大项目咨询专家。研究领域为先秦两汉中国北方考古、文化遗产与博物馆。发表论文20余篇,出版著作7部,主持策划博物馆陈列展览10余项,编写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技术文本10余部,主持或参与科研类项目60余项。

  • 国家药监局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中新网1月16日电 据国家药监局官网16日消息,2022年年初以来,国家药监局以严查违法、严控风险为主线,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第四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一、铁岭经济开发区程浩氧气厂从事药品生产活动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铁岭经济开发区程浩氧气厂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经查,该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存在未按照规程生产、检查、检验、复核等行为,且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未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规定。2022年8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辽宁省药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分别处以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氧气是人体进行新陈代谢的关键物质,医用氧在临床上主要用于缺氧的病人吸氧,尤其是在急救状态下,高纯氧可以用来挽救患者生命。我国对医用氧的生产管理、质量控制、贮存、放行有严格要求。本案中,企业关键人员未能履行相应管理职责,企业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对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带来潜在隐患。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双罚制”要求,在对企业依法查处的同时,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对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压实相关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二、魏某涛非法收购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联合检查,发现魏某涛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现金交易、当场结算的形式在丰台区周边从个人处收购尿毒清颗粒、阿卡波糖片等药品。魏某涛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022年8月,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北京市药监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及《北京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6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我国对药品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且禁止非法收购药品。本案中,不法分子利用收购的医保药品与正常销售药品间的差价,拟从中获得高额利润,不仅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秩序,而且非法收购的药品脱离正规管理,药品储存条件无法保障,相关药品再流通到患者手中,对公众用药安全带来极大隐患。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有效遏制相关违法活动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有利于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三、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销售假药案

      【案情简介】2021年,山东省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曲阜市辖区内的济宁市世安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健店进行检查并抽样检验,发现该店销售的标称为“特效筋骨痛”“痛除根”等药品中含有双氯芬酸钠等成份,认定为假药。曲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曲阜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6月,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决该店负责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2022年10月,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对该店处以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该店负责人处以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风险,坚决防范杜绝假劣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损害。本案当事人销售假药,社会危害极大。司法机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禁业的行政处罚,体现了坚决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决心。本案系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行刑联动的典型案例,体现了行政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信息互通、密切协作的良好工作机制,体现了行刑衔接的高效执法合力,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司法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借鉴意义。

      四、广州达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注册代理人义务案

      【案情简介】根据国家药监局交办的案件线索,2022年6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广州达美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未履行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代理人义务的有关情况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作为医疗器械的进口注册代理人,在协助注册人向国家药监局办理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过程中,未履行告知注册人需补充提交生产地址变更的ISO证书、产品标签和真实性声明等文件的公证函的义务,当事人的注册专员尹某某擅自通过图片编辑软件伪造虚假公证函提交国家药监局作为注册补正材料。2021年11月,当事人已协助注册人申请撤回涉案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2022年8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责任人尹某某处以5年内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交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境外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相关医疗器械注册事项。代理人应当依法协助注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协助境外注册人落实相应法律责任。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医疗器械注册备案造假行为,本案为成功查处的首起涉及医疗器械代理人的医疗器械注册资料造假案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责任人员5年内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严格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要求,形成强有力震慑,有利于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行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五、宁波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4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脊柱侧弯矫形器,涉案货值金额26.4万元,违法所得26.4万元。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8月3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6.4万元,罚款13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康复治疗成为医疗领域新的增长点。青少年特发性脊柱侧弯多发高发,其治疗过程、所使用医疗器械的合法性也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办期间深入了解脊柱侧弯的成因、诊断要点、治疗方法、影像学特征,并利用技术方法从PACS系统中提取患者的放射影像电子数据,找准案件办理的突破方向,从而揭开医疗康复领域无证生产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并侵害患者权益的潜规则。该案的办理彰显了药品监管部门针对新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突破和攻坚克难的决心,维护了医疗器械生产、使用秩序,有力保障了公众用械安全。

      六、苏州威视健医疗仪器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医疗器械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协查线索,对苏州威视健医疗仪器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进口眼内照明探头等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的超乳波切一体机,涉案货值金额20988.73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及无中文说明书、标签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9月,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证的医疗器械104件、罚款358819.68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目前,眼科手术技术发展迅速,市场竞争激烈,部分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淡薄,为获得竞争优势,擅自将尚未注册的医疗器械(大多数为耗材配件)投入市场使用,造成无证经营、使用医疗器械情况出现。本案的查处,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明白合法经营的重要性,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七、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分析研判掌握的案件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并抽检部分化妆品。经查,该公司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生产的婴贝萱婴肤霜、婴康益生元身体乳,被检出含有化妆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卤倍他索丙酸酯、赛庚啶,货值金额为212667元。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同时,鉴于涉案产品属于儿童化妆品,违法行为情节严重,2022年10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吊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其化妆品产品备案、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和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生产负责人莫某某作出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儿童化妆品或者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属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对此类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罚。本案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动出击深挖案源线索,畅通涉案产品检验绿色通道,深化案件行刑衔接,联合公安机关有力打击了儿童化妆品非法添加违法犯罪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涉案企业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取消其产品备案等处罚,给予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终身禁业处罚,并首次给予涉案企业生产负责人终身禁业的顶格处罚,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体现了监管部门坚决守护儿童用妆安全的坚定决心。

      八、“5·7”江苏扬州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9月15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假冒商标罪等罪名判处张某某等8名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的犯罪分子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加处罚金。此案的发现源于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扬州检查分局在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摸排的违法线索。扬州检查分局发现上述假冒化妆品违法线索后,立即与扬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成立联合专案组,坚持追根溯源、循线深挖,最终捣毁假冒化妆品生产窝点1处、胶管供货商2家,抓获张某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经查,自2020年3月张某某等人购买膏体、仿制包材、商标及防伪标识等组件,自行加工、组装生产假冒化妆品,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

      【典型意义】近年来,不法分子瞄准品牌化妆品进行制假售假,凭借他人优质品牌效应谋取非法利益。本案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从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在“打假保名牌”工作机制框架下,由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权利人企业共同发力,将制假售假链条一网打尽,切实保护公众用妆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九、“6·12”福建漳州销售假冒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收到多起投诉举报,反映注册地址在漳州市诏安县的多家淘宝网店销售假冒品牌化妆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调查,经综合研判,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漳州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共同侦办案件。2022年6月,联合专案组派出执法人员100余人,分赴广东深圳、辽宁大连、河北邯郸及福建漳州等地同时开展收网行动,一举捣毁化妆品售假窝点6处,现场抓获涉案人员73人,查扣大量假冒化妆品。截至目前,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已对本案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3人,另有21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典型意义】近几年来,随着对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化妆品制假窝点进一步向农村、城乡接合部等偏远地区转移。本案中,不法分子形成团伙作案,分散在福建、广东等地的农村等偏远地区分工作案,且反侦查意识很强,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多家网店,跨省生产销售违法化妆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细致排查违法线索,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并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摸清了全案违法行为脉络,最终成功打掉黑窝点,维护了公众用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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