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云浮:“政企村共建”做强村集体经济******
在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富林镇生态养殖小区内,一栋栋鸡舍整齐排列,鸡舍内部自动喂料、送水等现代化设备正在高效运转。“这里的环境干净又卫生,我在这里工作3个月了,每个月工资3000多元,加上土地租金,收入没有受疫情影响反而增加了。”在富林镇养殖小区务工的村民李伙带告诉记者。
富林镇养殖小区是云浮市2022年兴建的17个“政企村共建”生态养殖小区之一,于2022年7月底实现投产,年出栏肉鸡288万羽,带动44个行政村年平均增加经营性纯收入6.3万元。
2022年以来,云浮市委、市政府为解决行政村村集体经济不平衡短板,在全市发起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攻坚行动,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推动、村村参与,通过政策撬动、产业驱动、政企村联动,构建“政企村共建”的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新模式,不断增强村集体“造血功能”。
2022年10月中旬,新兴县新城镇大稳养殖小区、水台镇布茅养殖小区迎来首批共8.3万羽肉鸡出栏上市,并且在全市率先获得收益回报;11月中旬,全市首个回购成功的养殖小区——郁南县平台镇古龙塘养殖小区迎来首批5.1万羽肉鸡出栏上市。
目前,云浮市已统筹驻镇帮镇扶村资金、扶持发展村集体经济专项资金等系列资金,共投资7.73亿元推动17个“政企村共建”养殖小区项目落地建设。
据了解,在“政企村共建”发展模式下,平台公司每年按不少于总投资金额10%的比例获取固定收益,固定收益在扣除银行本息及固定资产折旧后,形成纯收入作为分红,由此平台公司每年可稳定获得占总投资额5%左右的纯收益。这样,15年的纯收益将达到6亿元左右,每年可为行政村村集体增加经营性收入达4000万元。
“平台公司与农业龙头企业协定,合作期满后养殖小区的资产和土地租赁期内的经营权等相关权益仍归平台公司所有继续经营。15年后,下‘蛋’的‘老母鸡’仍然归平台公司所有。”云浮市委书记卢荣春说,“政府主要是起到牵头搭台的作用,负责协调资金、用地以及建设或收购养殖小区,企业可马上养殖开展经营生产。”云浮市5个县(市、区)均已组建了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作为项目投资和收益分配主体。
截至2022年底,全市已有70%以上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年收入突破10万元。据测算,2023年起,云浮市所有行政村每年每村集体经济经营性年纯收入超过15万元。(本报记者 张建军)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