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杭锦旗:组建暖心服务小分队******
【抗疫中,我们众志成城㊼】
光明日报记者 高平 王潇
“您有一份‘爱心药’,请注意查收!”近日,内蒙古杭锦旗伊和乌素苏木全体党员为新冠病毒感染者上门服务,这样的暖心场景在杭锦旗76个嘎查村、13个社区随处可见。各嘎查村、社区成立暖心服务小分队,第一时间将爱心防疫物资送到困难群众手中。
新年伊始,杭锦旗充分发挥嘎查村(社区)党组织牵头统筹作用,以党群服务中心(站)为阵地,整合嘎查村(社区)党员干部、驻村第一书记、机关企事业单位包联干部、业主委员会成员等支援力量,组建560支暖心服务小分队,通过联系走访、送医送药、代购代办等,帮助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你好,我在外地,这几天回不去,我父亲今年81岁,独自在家,想打加强针,你们能不能上门给打一下?”育才社区暖心小分队接到居民电话求助后,第一时间组织社区医务人员上门为民中A区的老人接种加强针。“家里的老人‘阳’了,开始发烧,我们子女都在外地,实在没办法,于是给村里发了求助信息。没想到1小时以后,支书就带着‘爱心防疫包’上门了,实在太感谢了!”这是发生在锡尼镇胜利村的暖心一幕。
随着防疫政策的调整,连日来,感冒药、退烧药的保供压力持续增大,为缓解群众的燃眉之急,杭锦旗在每个嘎查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都设置了“共享药箱”,采取嘎查村(社区)采购一批、居民捐赠一批的形式筹集药品,并明确专人登记、调配。通过循环使用和补充,真正让有需要的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共享药箱”一经推出,就得到广大群众的积极响应,在全旗各嘎查村(社区)形成浓厚的互帮互助氛围。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2日 04版)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