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返乡“务农”:带领乡亲对接海外客户******
(新春走基层)留学生返乡“务农”:带领乡亲对接海外客户
中新网吉林1月12日电 (记者 石洪宇)时下,吉林省桦甸市已是冰天雪地,金明辉仍在延续村里的“农时”。他端坐在电脑屏幕前,用日语与日本客户交流,每一笔订单、每一样产品都会反复确认。一旁的村民们对这样的“行情”再高兴不过了。
“种植技术和水稻品种之前都与客户确认过,现在正是发货的高峰期。”在村民们的眼里,金明辉为这个传统村落带来了可喜变化。曾在日本留学的他于2021年返乡创业,和父亲一起带动近百名村民种植水稻1400多亩,所产大米远销韩国、日本等国家。
30岁的金明辉居住的桦甸市桦郊乡晓光村,是吉林省典型的少数民族村落,朝鲜族村民有九成。近些年,吉林省持续推动乡村振兴,让该村有了“种植”和“文旅”两张“名片”。
晓光村街景 桦甸市委宣传部供图金明辉在日本所学专业是语言学,在求学期间发现越光米十分流行。他与父亲取得联系,发现这一品种在家乡也有种植。“我在日语方面有优势,邀请日本企业到我们村里试种这个品种。”金明辉向对方介绍了家乡的黑土地和中国东北的农耕文化。
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外方企业提供种子、技术等,稻米打包出口。金明辉返乡开启了“务农”生涯。
金明辉认真对比了两地农业的异同,他认为家乡除了自然禀赋优势,更重要的是国家的农业政策。“乡村振兴(等一系列政策),让农业成为非常有前途的产业。”
金明辉说服父亲办起了晓光种植家庭农场。在村党支部的支持下,农场整合外出务工农户家的土地,扩大生产规模。同时筹集150万元购买农机——政策还提供了30多万元的农机补贴。
金明辉认为,农民赶上了好时代。当地政府积极帮助种粮大户畅通融资渠道,先后协调金融机构贷款180万元。
对晓光村来说,刚刚过去的一年是“颗粒归仓”的丰收年。在金明辉父子为代表的种粮大户的带动下,大米及农产品远销海内外。
金明辉计划,在新的一年里继续深耕“农事”,让家乡的名字更加响亮。(完)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