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门店买到蓝环章鱼?山姆称门店检查未有异常,市监今日会再抽检******
知名高端会员制商店山姆卖蓝环章鱼?一位深圳网友日前在社交媒体发文称,家人几日前曾在山姆福田店买了一盒冷冻小章鱼,发现里面有一只疑似剧毒的蓝环章鱼。
1月18日,山姆方面回应澎湃新闻称,山姆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供应商的产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查验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证明,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山姆方面表示,“在了解到该网友在微博上发布的相关言论后,我们也再度向供应商进行了核查,该产品原料确认出自中国海域,且工艺过程涵盖对蓝环章鱼的控制。同时,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也到该网友提及的门店进行了检查,未发现异常。截至目前,我们也从未收到其他会员的类似反馈。在此,我们恳请网友在有疑问的情况下,请先联系我们对情况进行核实确认,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困扰和大众恐慌。”
18日中午,澎湃新闻记者致电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表示,昨天(1月17日)去了(山姆福田店)现场没发现(有蓝环章鱼),要求对方提供进货票据,今天报到局里安排人员再去抽检,目前结果还没出来,后续情况,局里应该会公布。
深圳市市监局的工作人员则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暂时没有查询到在深圳市的山姆店以及其他渠道有购买到蓝环章鱼的(投诉)情况。
山姆销售的冻章鱼生产商福建大海星视频有限公司及供应商福州金海洋贸易有限公司也发布联合说明称,“本公司生产的冻章鱼,原料从进厂加工,到成品出厂销售,每道工序严格筛选,保证不存在蓝环章鱼,且我司之前生产的所有批次也没有发生蓝环章鱼混入现象。”
说明中具体提到,公司的章鱼原料,捕捞自中国海域,我国海域极少出现蓝环章鱼。原料进厂后,章鱼原料经品管员验收合格后,才会进厂加工生产。冻章鱼的生产流程:原料验收、前处理(去除内脏、墨囊)、清洗、分级、挑选、再验收、称重摆盘、速冻、包装、金属检测、入库冷藏等工序制作而成。本公司加工章鱼的每个生产环节,都设置有经过专门培训的挑选蓝环章鱼的工作人员。挑选人员在上岗前经过:蓝环章鱼等相关有毒章鱼品种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近日,多个蓝环章鱼事件引发了大众对购买和食用章鱼的恐慌。
1月16日,广东一网友在火锅店用餐时,在端上的菜品中看到疑似剧毒的蓝环章鱼,于是在线求问科普博主“博物杂志”能否下锅,随后该博主回应,图中确实是豹纹蛸,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蓝环章鱼。
据央视新闻1月17日报道称,蓝环章鱼是一种很小的章鱼品种,体形只有高尔夫球大小。这种章鱼个头虽小,但分泌的毒液足以在一次啮咬中,使一个成年人在几分钟之内毙命,由于还没有解毒剂,因此它是已知的最毒的海洋生物之一。
据“博物杂志”官方微博1月17日发布的内容介绍,身上带了一个圈的章鱼大多都是“短蛸”,是我国最常见的食用章鱼种类之一,眼睛下方的金色圆圈也是它们的一个识别特征。而事件主角“蓝环章鱼”是“豹纹蛸属”的几种章鱼的统称,顾名思义,它们全身密布着蓝色的圆圈、斑点或条纹,就像豹纹一样,而不是只有一两个圆圈。
“博物杂志”表示,豹纹蛸属的物种见于热带和亚热带海域,在我国东南、华南沿海省份比较容易遇到,也有概率混入市售章鱼中,但这个概率并不算高,而且如果是整只章鱼很容易看出端倪,把满身豹纹的挑出来丢掉就行,其他的照常下锅不影响食用。如果是一盘炒菜甚至章鱼烧芥末章鱼里真的混入了少量被切碎的蓝环章鱼,那实际上能吃到的蓝环章鱼的量也非常少,其中的毒素含量更是微乎其微,即便中毒也很难致命,所以大家别草木皆兵甚至因噎废食,八爪鱼该吃吃,别耽误!(澎湃新闻记者 邵冰燕)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